114年度上字第920號
上列附帶
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台灣歐鍀空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9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附帶上訴,未繳納
裁判費,核其附帶上訴利益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萬5,5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附帶上訴裁判費2萬2,783元。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吳若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