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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上易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管理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富邦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淑靜  
前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翡翠天下管理委員會間返還管理費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撤銷陳鏡明、林詠喬擔任上訴人富邦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之許可。
  理 由
一、「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並依同法第272條第1項準用於受命法官所進行準備程序
二、經查,上訴人富邦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委任關係企業員工陳鏡明、林詠喬為訴訟代理人(見本院卷第61頁委任狀)。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準備程序,准許陳鏡明、林詠喬為訴訟代理人,並要求上訴人提出委任員工或股東為訴訟代理人之資料(見同卷第65頁筆錄)。茲上訴人未補正前述資料,依職權撤銷陳鏡明、林詠喬擔任訴訟代理人之許可。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受命法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