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上易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富邦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前開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翡翠天下管理委員會間返還管理費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撤銷陳鏡明、林詠喬擔任上訴人富邦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之許可。
理 由
一、
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
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
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並依同法第272條第1項
準用於受命法官所進行
準備程序。
二、
經查,上訴人富邦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委任關係企業員工陳鏡明、林詠喬為訴訟代理人(見本院卷第61頁
委任狀)。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準備程序,准許陳鏡明、林詠喬為訴訟代理人,並要求上訴人提出委任員工或股東為訴訟代理人之資料(見同卷第65頁筆錄)。茲上訴人
迄未補正前述資料,
爰應
依職權撤銷陳鏡明、林詠喬擔任訴訟代理人之許可。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受命法官 吳燁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