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上易字第1029號
上 訴 人 謝佩樺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誼辰佳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8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人之簽名或蓋章之聲明上訴狀原本,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上訴人不服原法院民國114年4月24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83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然上訴人未在上訴狀簽名或蓋章(見本院卷第18頁),其提起之上訴,書狀程式尚有未合,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人之簽名或蓋章之聲明上訴狀原本。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