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上易字第 105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上易字第1050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朱銀惠  

訴訟代理人  黃昱凱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鄭任晴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天空元素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鶴元  
訴訟代理人  許皓鈞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誼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並為附帶上訴,本院於115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被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訴訟費用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應再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玖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上訴及其餘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人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關於被上訴人附帶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十六,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上訴人給付追加項目工程款部分,係表明:原證3-2廚具追加款新臺幣(下同)307,000元、原證3-3追加減工程款(含上述廚具追加款)499,300元、原證3-4空調追加款260,500元、原證3-5燈具追加款93,630元、原證3-6水電及雜項款168,500元、原證3-7追加款木作追加款130,000元,追加減工程款共1,151,930元(499,300元+260,500元+93,630元+168,500元+130,000元,見原審卷一第11至13頁)等語。經原審逐項計算後,雖認定原證3-2廚具追加款為284,095元、原證3-3追加減工程款為287,800元,兩者合計571,895元已超逾被上訴人主張金額499,300元,而僅列計499,300元(見原審卷一第17頁)。
二、於本院審理中,被上訴人就上開追加工項重新彙算並提出主張金額表(見本院卷二第323至333頁),將原證3-2廚具追加款列為284,095元、原證3-3追加減工程款(已不含上述廚具追加款)列為301,800元(見本院卷二第323至326、337頁),至於原證3-2至原證3-7之總追加減工程款並無擴張金額(見本院卷二第337頁)。是被上訴人所為,僅為同一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下之不同項目間,在原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範圍內關於請求金額之流用而已為訴之變更或追加,無需得上訴人之同意,且本院應就被上訴人流用後之主張為審酌及判決,先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被上訴人主張:兩造分別於民國108年7月29日、108年10月18日簽訂「設計合約」(下稱系爭設計合約)、「設計及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工程合約),約定由伊承攬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A5-7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室內規劃設計(系爭設計工程)與施作如附表1所示室內裝修工程(下稱系爭原工程),設計款、原工程款各為234,000元(未稅)、3,596,000元(未稅)。伊另依上訴人之指示而合意辦理如附表2至7所示追加工程(下合稱系爭追加工程),追加工程款經伊折扣後之金額共1,151,930元(未稅)。系爭房屋之設計款及原工程款、追加工程款合計4,981,930元(未稅),加計5%營業稅後為5,231,027元,扣除上訴人已給付之4,076,800元後,尚欠1,154,227元未付。系爭設計工程、系爭原工程皆已完工,伊進行系爭追加工程時,遭上訴人更換密碼鎖而無法繼續施工,應認上訴人已拒絕伊進場完成。依系爭設計合約、系爭工程合約及兩造間承攬契約法律關係,求為判命上訴人應給付1,154,22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所提附表2、3追加工項未經伊同意即逕予施作,兩造間就該等工項自無成立承攬契約之合意。伊從未拒絕被上訴人繼續進場施作,被上訴人係惡意片面停止施工,系爭原工程及系爭追加工程尚未全部完工,亦未辦理驗收,更未達得以入住使用收益之狀態,伊所付款項已遠超過被上訴人實際施作進度,並無積欠尾款未付問題。又被上訴人空調設計錯誤導致冷氣不冷,且施作內容存有如附表8所示瑕疵,經伊通知被上訴人修補後遭拒,得依民法第493條第2項、第494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償還修補必要費用或減少報酬33,460元、104,980元,爰以此與被上訴人本件請求予以抵銷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306,17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就判命上訴人給付部分,分別知准、免假執行之宣告,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並為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被上訴人另就其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並為附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㈡項之訴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應再給付被上訴人848,05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則答辯聲明:附帶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被上訴人承攬施作系爭房屋之系爭設計工程及系爭原工程,兩造為此簽訂系爭設計合約、系爭工程合約,約定設計款、原工程款各為234,000元(未稅)、3,596,000元(未稅)(見原審卷一第25至34頁)。
 ㈡上訴人已給付被上訴人共計4,076,800元(見原審卷一第252頁)。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上訴人依系爭設計合約之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設計款234,000元(未稅),是否有理?
 ⒈系爭設計合約第15條約定:「雙方確認費用後,以40%、30%、20%、10%匯款。…合約簽署完成40% 93,600…3D立面圖及設計確認完成30% 70,200…工程詳圖及材質完成20% 46,800…所有圖面確認10% 23,400」(見原審卷一第25頁)。是上訴人應按前開約定分階段給付設計款,至所有圖面確認後,自給付至全額設計款。
 ⒉上訴人於原審自承已於108年8月1日給付「合約簽署完成」40%之93,600元、於108年9月2日給付「3D立面圖及設計確認完成」30%之70,200元、於108年11月5日給付「工程詳圖及材質完工」20%之46,800元,僅餘「所有圖面確認」10%之23,400元未付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29頁),認被上訴人至108年11月5日已完成「3D立面圖及設計確認完成」、「工程詳圖及材質完工」等設計工作,已得請領至90%之設計款。又上訴人於原審表示兩造同意以108年11月22日由被上訴人所提原證7-1、7-2之設計圖說光碟作為系爭原工程之施工依據(見原審卷一第257頁),而被上訴人亦稱於108年11月22日最後一次提供原證7-1、7-2之設計圖面(見原審卷一第256頁),堪認兩造於斯時已完成所有設計圖面之確認,被上訴人始得據以施工,是被上訴人依上開約定,自得請求上訴人給付全額設計款234,000元(未稅)(上訴人就冷氣設計瑕疵所為抵銷抗辯之認定意見詳如後述)。
 ⒊又當事人於訴訟上所為之自認,於辯論主義所行之範圍內自有拘束當事人及法院之效力,法院應認其自認之事實為真,並以之為裁判之基礎,在未經自認人合法撤銷其自認前,法院不得為與自認之事實相反之認定。自認之撤銷除以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3項所定之要件始得為之者外,不得任意予以推翻。上訴人雖改稱伊於本件訴訟進行中才看到原證7-1、7-2之設計圖說光碟,並表示撤銷上開自認云云(見本院卷二第12頁),惟被上訴人已表明不同意上訴人撤銷自認(見本院卷二第12頁),上訴人復未舉證其自認有何與事實不符之處,應認其撤銷自認並不合法,本院仍應本於上訴人前揭自認之結果認定被上訴人有權請求上訴人給付全額設計款。  
 ㈡被上訴人依系爭工程合約之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系爭原工程款,是否有理?金額應為若干?
 ⒈上訴人辯稱系爭原工程尚未全部完工,亦未辦理驗收,更未達可入住狀態,被上訴人依約尚無權請求給付全額原工程款,是否有理?
 ⑴按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除有其他約定者外,承攬人於工作完成後,定作人即應履行其對待給付義務,亦即報酬之給付。查系爭工程合約第5條約定:「費用付款方式:依下列計價方式以現金匯款或即期支票支付…㈥第四期經甲方(指上訴人)驗收完成 總合約費用5%」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7頁),可見兩造就系爭原工程係約定最後一次款應於完工及驗收後給付。
 ⑵次按工程之是否完工與工程之瑕疵及工程之驗收各有不同之概念,工作之完成與工作有無瑕疵,係屬二事,此觀民法第490條及第494條規定自明。是在承攬關係仍存續時,定作人於承攬人完成工作時,雖其工作有瑕疵,仍無解於應給付報酬之義務,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如承攬人不於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依民法第493條、第494條等規定請求償還修補費用、減少報酬而已。且工程雖已完工,尚未驗收或驗收未合格,亦不能因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謂工程未完工。上訴人雖舉附表8所示瑕疵而認被上訴人並未完工,惟上開爭議僅涉及收尾修補,不影響上訴人遷入系爭房屋居住使用,且觀諸被上訴人所提於109年3月15日拍攝之系爭原工程完工照片(見本院卷二第567至582頁),及附表1所示兩造結算意見,均顯示被上訴人除「板材染漆」外,其餘部分未見有何缺漏未作之處(染漆部分係改用貼皮,詳如後述),上訴人亦未具體說明被上訴人就系爭工程合約中之何約定工項未施作,自應認被上訴人就系爭原工程之工作業已完成。
 ⑶又兩造就系爭原工程之驗收流程、期限、標準及後續處理等細節並無於系爭工程合約中特別約定,自不以取得上訴人出具之驗收合格書面為必要。而被上訴人於109年3月5日完成粗清(見本院卷一第518頁),嗣上訴人陸續搬入床組、家具等物品(見本院卷一第526頁),被上訴人則於109年3月15日拍攝系爭原工程完工照片(見本院卷一第567至582頁),上訴人復於109年4月10日搬入洗衣機(見本院卷一第560頁),被上訴人並於109年4月17日告知「今天已經跟長耀管理室室內消防檢查已經ok,待管理室結算清潔費後即可結案」,上訴人回應「ok」(見本院卷一第559頁),堪認上訴人斯時對於系爭原工程之完成結果無太大意見。參以上訴人自承於110年5月15日更換密碼鎖(見本院卷二第161頁),占有管領系爭房屋迄今已歷時數年,除提出附表8所示瑕疵外,並未舉出任何事證以證明此後仍有通知被上訴人關於系爭原工程尚有何不具約定或通常品質及效用之處,衡情除其所提附表8所示瑕疵外,應認上訴人已同意承認及受領工作物,發生形同驗收完成之效果,而就附表8所示瑕疵部分,上訴人業已行使修補費用返還或減少價金請求權,自得於款項結算中一併處理,現卻仍以工程未完工及辦理驗收程序為由拒絕給付原工程款,顯然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上訴人此部分所辯,礙難採信。至兩造有關系爭追加工程所生爭議(指附表2至7部分),兩造於系爭工程合約外另行衍生之問題,不影響被上訴人就系爭原工程業已完工及形同驗收完成而得請求上訴人給付此部分全額工程款之效力。
 ⒉系爭原工程款(即附表1)之實際施作金額應為若干? 
 ⑴系爭工程合約之「工程內容說明」第6條關於工程價款及結算部分,係約定被上訴人包工包料,並按竣工後實際發生量結算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9頁),是有關於系爭原工程款部分,自應按被上訴人實際施作數量及系爭工程合約所約定之各項單價為結算,非能逕以系爭工程合約所約定之總工程款3,596,000元(未稅)為據。
 ⑵經原審囑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就系爭原工程(即附表1)、系爭追加工程(即附表2至7)、上訴人抵銷抗辯(即附表8)等項目之施作情形進行鑑定,經該公會指派李華松建築師為鑑定人,並於112年4月28日、同年7月3日、同年7月25日會同兩造至現場會勘,最終作成112年12月27日(112)(十七)鑑字第3193號鑑定報告在案(下稱外放之鑑定報告)。
 ⑶復經本院會同兩造參酌外放之鑑定報告內容,就附表1所示工項逐項討論並計算後,兩造於本院審理中確認僅就其中項次六編號23「女孩房綜合書桌」、項次七編號4、6-15「染漆」部分存有爭議(見本院卷二第143至149、317至321頁),茲審酌如下:
 ①項次六編號23「女孩房綜合書桌」部分:
  上訴人辯稱依本院卷一第310頁立體圖可看出係將此書桌抽屜畫在「左邊」,伊從未要求更改抽屜方向,被上訴人卻作在「右邊」,並未按圖施工云云(見本院卷二第12頁)。惟承前所述,本件應以原證7-1、7-2之設計圖說為系爭原工程之施工依據,而依原證7-1女兒房設計圖(見本院卷一第230頁)、原證7-2女兒房材質說明表(見本院卷一第282、283頁),均顯示設計圖說將此書桌抽屜畫在「右邊」,足見上訴人所提前揭立體圖應係先前版本之圖說,不可採信。甚至被上訴人曾將前述女兒房材質說明表之截圖畫面以line傳送至含上訴人在內之裝修line群組內(見本院卷一第383頁),並表示「以下是房間化妝/書桌的目前設計」等語,未見上訴人舉證於閱覽後有何反對、要求修改圖說之情,從而其辯稱被上訴人未按圖施工、做錯抽屜位置,應依外放之鑑定報告第7頁所述扣減1/3數量云云,即非可採,此項仍應列計經鑑定人現場量測數量5.8尺(見外放之鑑定報告第7頁),並無扣減問題。
 ②項次七編號4、6-15「染漆」部分:
  被上訴人主張伊已與上訴人確認將此等現場染漆工項合意更改為水染白栓木貼皮之「微笑森林」高級板材,不應剔除此等染漆費用云云(見本院卷二第282至283頁)。惟依被上訴人所提事證(見本院卷一第212、213、247、269、368頁),僅能顯示設計圖說有記載「木作貼皮XD-703」,及上訴人於板材樣本中圈選欲使用之顏色樣式,未見兩造就被上訴人所述將染漆改為木作貼皮而染漆費用照收一事為任何討論,被上訴人雖稱其負責人陳鶴元有跟上訴人口頭確認過上情云云,已為上訴人所否認(見本院卷二第13頁),自難認兩造間有此合意。又系爭工程合約本有編列木作工程費用(附表1項次六,見原審卷一第31至32頁),其上並未詳載相關板材之廠牌、型號、規格、單價等細目,復無被上訴人另行向上訴人報價之依據,亦難認被上訴人最終使用「木作貼皮XD-703」型號之板材即當然增加成本費用。況依鑑定人現場勘查結果,相關櫃體使用之板材為「成品」,施作後無需染漆工序(見外放之鑑定報告第7至8頁),可見被上訴人並未施作此等染漆工項,依系爭工程合約「按竣工後實際發生量結算」之約定意旨,自應將此部分染漆費用全數予以剔除。  
 ⑷準此,附表1全體工項之實際施作結果經本院認定應合計為3,062,300元(參附表1「本院認定數量」、「本院認定複價」欄所示)。而兩造均不爭執「項次十六工程管理費」應以項次一至十五之總和乘以5.58%計算(見本院卷二第125頁),是此項工程管理費即為170,876元(3,062,300元×5.58%,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皆同),附表1之結算總金額應為3,233,176元(3,062,300元+170,876元)。
 ㈢被上訴人主張兩造合意追加施作系爭追加工程(即附表2至7),依兩造間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系爭追加工程款,是否有理?金額應為若干?
 ⒈上訴人辯稱系爭追加工程尚未全部完工,亦未辦理驗收,被上訴人尚無權請求給付全額追加工程款,是否有理?
 ⑴兩造就系爭追加工程並未特別約定付款時程,則回歸民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自應於被上訴人完工時交付報酬,是上訴人辯稱尚須驗收完成云云,並非可採。
 ⑵被上訴人於109年4月17日拆除第一次防護套(見本院卷二第160頁),嗣又進場施作系爭追加工程,並設置第二次保護工程(見本院卷一第585至587頁)。被上訴人負責人陳鶴元雖於110年2月9日表示「因未收到任何款項(指追加款),廠商方費用已由我方完全墊支,目前工程一切停止作業」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33頁),惟陳鶴元係因未收到款項而「揚言」停工,此後仍有實際施作,此觀陳鶴元於收到上訴人申訴調解函文後,仍於110年3月3日表示「朱小姐(指上訴人)去函消保會,我接下來怎麼有辦法作業」、「還不到那時候,這樣我這個月都不能進了」、「我都還在整理內容,廖先生一直要進場,這樣我都必須等到4/1(還需協調沒問題才行)」(見本院卷一第615頁)即明。
 ⑶而上訴人係於110年5月15日更改密碼鎖,並交代保全人員不得讓工班進入(見本院卷二第161至162頁),足見被上訴人客觀上固未施作至系爭追加工程全部完工之程度,惟此係源於上訴人更改密碼、禁止被上訴人所屬工班人員進場而來,以致被上訴人自此之後並未再派員繼續施作;上訴人嗣又未通知被上訴人得正常進入施工,亦未證明被上訴人經通知後已明示拒絕繼續施作,則系爭追加工程未完成部分既經上訴人更改系爭房屋密碼而無法繼續施作,解釋上依民法第511條規定意旨,應認上訴人有終止系爭追加工程未完成部分之意,自應就已施作部分進行結算及付款,是上訴人仍以被上訴人未將系爭追加工程全部完工為由,辯稱無付款義務云云,為無可採。
 ⒉附表2之實際施作金額應為若干?
 ⑴上訴人固辯稱兩造間並無追加此部分工項之合意云云(見本院卷二第180頁),惟被上訴人負責人陳鶴元曾於109年4月27日以line告知上訴人:「姐,可能要麻煩一下廚具的費用,其他沒關係,我廚具真的給人家拖太久,我很不好意思」,並張貼與原審卷一第37頁相同內容之追加報價單(含後陽台追加工程、水電及設備追加工程、玻璃及鐵配件追加工程、廚具追加工程、木作配件相關工程)翻拍照片予上訴人(見本院卷二第55頁),而上訴人自承已於同日即109年4月27日給付追加工程中廚具1套費用30萬元予被上訴人(見原審卷一第230頁),復於原審自認原證3-2(即附表2)屬於追加工程等語(見原審卷一第98頁),其事後撤銷自認未得被上訴人同意,又未舉證其所為自認與事實有何不符之處,不生合法撤銷自認之效力,是就被上訴人主張兩造間確有追加附表2廚具工項之合意乙節,兩造及法院均應同受拘束,不得為相反之認定
 ⑵兩造就附表2廚具追加工項所生金額共284,095元之結算結果一致(見本院卷二第126頁),自應列計。 
 ⒊附表3之實際施作金額應為若干?
 ⑴經本院會同兩造參酌外放之鑑定報告內容,就附表3所示工項逐項討論並計算後,兩造於本院審理中確認僅就其中項次二編號6「主臥翻轉電視架訂購與安裝」、項次三編號1至4「廚房中段烤漆玻璃」、「客廳背牆鐵邊製作」、「客浴藍色淋浴玻璃」、「主浴藍色淋浴玻璃」部分存有爭議(見本院卷二第111至112、325至326頁),茲審酌如下:
 ①項次二編號6「主臥翻轉電視架訂購與安裝」部分:
 ❶上訴人辯稱乃被上訴人漏未設計房間電視櫃,逕以天花板吊臂方式補救,但距離過近只能躺著看,不符合使用習慣,且該設計使伊之電視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而毀損,不具實用性,不得將此費用轉嫁伊承擔云云(見本院卷二第182頁),為被上訴人所否認。
 ❷查上訴人曾詢問「所以他可以壁掛嗎」,被上訴人回應「我們這個就是壁掛原理,多了一個90度放下功能」,上訴人則表示「了解」(見本院卷一第423頁),可見兩造確實商議裝設翻轉電視架;被上訴人復於裝修line群組中提供附有詳細距離及尺寸之電視架設計圖,經上訴人配偶即訴外人邱修心傳送比讚之貼圖(見本院卷一第429頁);再經被上訴人傳送電視架完工照片,並告知「電視翻轉架已安裝上去」後,而上訴人及配偶邱修心回覆讚啦、比讚之貼圖(見本院卷二第438頁),足認兩造間存有裝設此項電視架之合意;又兩造於此項完工後曾會同至現場,由被上訴人示範操作相關功能(即上證3影片光碟),經本院當庭播放勘驗後,顯示房間內裝在天花板上電視本身角度移動收合的樣貌,影片中電視機收合裝置可以正常運作等情(見本院卷二第14至15頁),益徵此項電視架已安裝完成,未見有何功能障礙,此部分金額自應列計。
 ❸至於上訴人所辯乃被上訴人漏未設計電視櫃云云,並未舉證以實其說,礙難逕採;而被上訴人於實際安裝前已提供詳實尺寸之設計圖予上訴人,上訴人自得依自身需求反應修改設計,而非於被上訴人按圖施作後以不符合使用習慣、不實用云云辯稱免付費用;再上訴人所稱電視裝了沒多久就壞掉了云云,除未提出任何事證供參外,亦未舉證其電視毀損與安裝翻轉電視架間之因果關係,其所辯自非有據。  
 ②項次三編號1至4「廚房中段烤漆玻璃」、「客廳背牆鐵邊製作」、「客浴藍色淋浴玻璃」、「主浴藍色淋浴玻璃」部分:  
 ❶上訴人辯稱此部分已包含在附表1項次十五編號2「玻璃明鏡雜項」、編號4「廚房訂製鐵網天花板造型」及附表2「廚房工程」之價格範圍內,被上訴人乃重複計價,且未經兩造合意追加施作及議價云云(見本院卷二第183至184頁),為被上訴人所否認。
 ❷就項次三編號1「廚房中段烤漆玻璃」而言,系爭原工程完全沒有廚房項目,上訴人所指附表1項次十五編號2「玻璃明鏡雜項」乃「鏡子」之意,且附表2所列追加均為單純廚具,並無廚房裝修工項,是上訴人辯稱重複計價云云,自無可採。酌以室內裝修工程實務上,承攬人依定作人新增需求或指示,變更或追加工作項目要屬平常,且衡諸一般經驗法則,倘非定作人指示,承攬人要無墊付金錢徒耗工期自行變更追加之理,況卷內事證未見上訴人就此項有質疑被上訴人自做主張裝設或應拆除之情事,應可推定兩造有追加施作之合意。另關於兩造就價格有爭議部分,雖未經兩造於實際施作前完成議價程序,惟參諸鑑定人依其專業判斷之合理價格,應認符合市場上一般行情。
 ❸就項次三編號2「客廳背牆鐵邊製作」而言,上訴人於109年3月25日向被上訴人表示「沙發後面加鐵件」、「我只要把露出來的木頭框加上鐵件就可以了」(見本院卷二第58頁),復經被上訴人於109年4月5日表示「下週會安排鐵工-沙發後面鐵件進場」(見本院卷二第549頁),再於109年4月14日傳送完工照至裝修line群組,經上訴人表示「沙發牆後面的鐵件超美」(見本院卷二第263頁),應認兩造就此項已有追加合意,並應參酌外放之鑑定報告第14頁列計合理價格。
 ❹就項次三編號3、4「客浴藍色淋浴玻璃」、「主浴藍色淋浴玻璃」而言,上訴人所指附表1項次十五編號2「玻璃明鏡雜項」乃「鏡子」之意,其辯稱重複計價云云,為無可採。又上訴人曾表示「我們的浴室淋浴間的玻璃可以幫我們貼顏色嗎」,並提供相關素材照片截圖供參,復經兩造討論後,由被上訴人施作並拍照令上訴人確認無誤(見原審卷二第25至33頁),足認兩造就此項存有追加合意,並應參酌外放之鑑定報告第14頁列計合理價格。  
 ⑵準此,附表3全體工項之實際施作結果經本院認定應合計為301,800元(參附表3「本院認定金額」欄所示)。  
 ⒋附表4之實際施作金額應為若干?
 ⑴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空調設計有瑕疵,所生修改處理費用均不應轉嫁伊承擔云云,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上訴人就此係以外放之鑑定報告第19頁指出「系爭設計合約之設計內容包含空調設計,惟檢視原證7-1設計圖說,空調設計僅1張「冷氣配置圖」,無設備、管線等之規格及工程應配合事項說明,屬設計未完成缺失」、「因設計缺失,建議依工程費比例扣減設計費用33,460元」等語為據。惟查
 ①依本院卷一第207至208頁所示空調設計圖說(列印自原證7-1圖說光碟),已標記空調位置、管線、出風口及迴風口、室外機位置等必要事項;而系爭工程合約並未包含冷氣空調工項(見原審卷一第31至34頁),係由訴外人東旭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東旭公司)施作,上訴人並直接給付空調工程款60萬元予該公司(見原審卷一第258、267至273頁),亦未見被上訴人有向上訴人額外收取空調設備監工費或工程管理費之事實,足認被上訴人並無居中協調、監督施工之義務,應由上訴人根據自身對於空調溫度、密度、濕度等需求,就空調設備、管線之規格自行與東旭公司協商確認後施作,自難認被上訴人未完成空調設計圖說而存有缺失。
 ②至於上訴人主張東旭公司實際上乃被上訴人找來之協力廠商,安裝後發現冷氣不冷、溫度無法下降、風量不足等問題(見原審卷一第262頁)。惟空調工項本非系爭工程合約之施作範疇,被上訴人介紹相關廠商供上訴人諮詢、發包等,尚非悖於社會常情,非能因此逕謂被上訴人有義務為上訴人與東旭公司確認空調工項之規格及執行細節。且被上訴人自承:伊反應冷氣不冷後,東旭公司表示若更換頂規之冷氣(含室內機及室外機)即可改善(見原審卷一第262頁),可見上訴人於包發空調工項前,恐未與東旭公司充分溝通設備規格,始有冷氣噸數不足導致不冷之疑慮,自無從歸責於被上訴人應吸收費用。
 ⑵再者,冷氣空調工項並非被上訴人施作,被上訴人本無義務為之進行修改處理工作;而上訴人及配偶邱修心不滿意東旭公司施作結果,曾與東旭公司溝通「加一堆東西」、「連廁所都要再加裝冷氣」,被上訴人還勸告「姐,有空勸邱先生踩煞車」等語(見本院卷一第628頁),邱修心復於109年8月3日詢問「冷氣黃先生的報價還沒出來嗎」(見本院卷二第59頁),足見上訴人確有施作空調設備增修變更之需求,嗣因東旭公司不願繼續承作,始由被上訴人接手處理,上訴人自應支付因此衍生之費用予被上訴人,再就倘屬東旭公司施作瑕疵之處向東旭公司求償。
 ⑶附表4各工項經鑑定人現場勘查後,認定完成金額共135,000元(見外放之鑑定報告第15至16頁),此乃鑑定人憑其專業知識綜合現場實際情形所為判斷,應可信採;惟被上訴人對於項次一編號1、2、12、13遭鑑定人列計為0有所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7頁),經查
 ①項次一編號1、2「出風口風管更換」、「出風口風箱更換」部分:
  此業經鑑定人勘查後均認定現場施工尚未完成(見外放之鑑定報告第15至16頁),而依被上訴人所提照片(見本院卷一第104至105頁),亦無法看出被上訴人所稱「原固定式排風架已換成可調式排風架、L型緩風箱改為直立式風箱」等情,是被上訴人主張此等工項已施作完畢云云,並非可採。
 ②項次一編號12、13「風管工程」、「安裝工資」部分:
  鑑定人認此項與項次一編號5、6「安裝費」、「風管工程」重複,而被上訴人主張編號5、6係指2個浴室冷氣牆壁要洗洞及垃圾清運,此項則為2個浴室冷氣要裝風管的安裝費及材料費云云(見本院卷二第17頁)。然外放之鑑定報告第16頁已指出「編號5、6參酌上訴人與冷氣廠商估價單之單價:主機搬運定位1,700元+送風機吊裝1,300元×2=4,300元;風管工程6,600元×2=13,200元」等語,顯已就2個浴室冷氣安裝之相關費用為合理評估,被上訴人並未舉證上開評估結果有何悖於一般市場行情之處,其再於編號12、13編列名稱相同之費用,主張鑑定人漏列金額云云,自難憑採
 ⑷準此,附表4全體工項之實際施作結果經本院認定應合計為135,000元(參附表4「本院認定金額」欄所示)。    
 ⒌附表5之實際施作金額應為若干?
  兩造就附表5追加工項所生金額共65,370元之結算結果一致(見本院卷二第126頁),自應列計。
 ⒍附表6之實際施作金額應為若干?
  經本院會同兩造參酌外放之鑑定報告內容,就附表6所示工項逐項討論並計算後,兩造於本院審理中確認僅就其中項次一編號1「六芯線」、編號2「兩芯線」、編號3「水電牽線工資」部分存有爭議(見本院卷二第117、331頁),茲審酌如下:
 ⑴編號1「六芯線」、編號2「兩芯線」:
  外放之鑑定報告第18頁指出編號1、2因無設計圖說,現場預估使用量約各200M、300M,經詢價後約5元/M、3元/M,完成金額為1,000元、900元(報告誤載為1萬元、9千元),衡諸該報告係本於鑑定人之專業智識、相關學理、經驗,並參酌詢價結果予以估算上開使用數量、單價等,堪認上述費用評估結果應屬可信。被上訴人固提出電線價格參考資料(見原審卷一第487至498頁),主張單價應為25元/M、32元/M,並爭執數量估算亦有誤差云云(見本院卷二第17頁),然被上訴人並未提出任何設計圖說以明其實際施工數量情形,且該單價參考資料僅為2頁之蝦皮賣場刊登資料,未能證明符合一般市場行情物價水準,均難採認。
 ⑵編號3「水電牽線工資」: 
 ①上訴人辯稱此項與附表1項次二編號6「智慧控制開關配線」相同,乃重複列計云云(見本院卷二第18頁),惟兩造已合意追加附表5所示智慧燈具,業如前述,自應增加相對應之牽線工資費用,並無重複問題。 
 ②又被上訴人就此係列載「10天」之數量(見原審卷一第43頁),參酌系爭原工程即附表1項次二編號6「智慧控制開關配線」係以1日2,400元計價(見原審卷一第31頁),則此項工資應可比照該單價為標準,費用總計為24,000元(2,400元×10)。 
 ⑶準此,附表6全體工項之實際施作結果經本院認定應合計38,400元(參附表6「本院認定金額」欄所示)。
 ⒎附表7之實際施作金額應為若干?
  經本院會同兩造參酌外放之鑑定報告內容,就附表7所示工項逐項討論並計算後,兩造於本院審理中確認僅就其中項次一編號1「公共區域及室內保護工程」、編號3「現場施工及廠作施作工資」部分存有爭議(見本院卷二第119、333頁),茲審酌如下:      
 ⑴編號1「公共區域及室內保護工程」:
 ①經查,被上訴人於109年3月5日完成粗清(見本院卷一第518頁),嗣上訴人陸續搬入床組、家具等物品(見本院卷一第526頁),被上訴人則於109年3月15日拍攝系爭原工程完工照片(見本院卷一第567至582頁),上訴人復於109年4月10日搬入洗衣機(見本院卷一第560頁),被上訴人並於109年4月17日告知「今天已經跟長耀管理室室內消防檢查已經ok,待管理室結算清潔費後即可結案」,上訴人回應「ok」(見本院卷一第559頁)後,被上訴人遂認上訴人已同意系爭原工程完工,而於109年4月17日拆除第一次防護套(見本院卷二第160頁)。
 ②嗣兩造陸續有追加工項之合意,被上訴人遂再進場施工,並進行第二次保護工程(見本院卷一第585至587頁),被上訴人既因施作追加工項而有進行第二次保護工程之事實,此項費用自應列計。
 ⑵編號3「現場施工及廠作施作工資」:
  被上訴人主張附表2至5所示追加工項僅有編列材料費用而無工資,此部分乃附表2至5所生工資等情(見本院卷二第43頁)。而附表2為廚具及廚房櫃體追加,附表3為後陽台、臥室、玻璃、廚具等設備追加,均未列載工資無誤;爰衡酌一般社會經濟行情及上開工項內容,應以支給2萬元為當。另附表4空調追加已於該表編號5、6編列工資,附表5燈具追加已於附表6編號3、4編列工資,即無重複列計之必要。
 ⑶準此,附表7全體工項之實際施作結果經本院認定應合計36,000元(參附表7「本院認定金額」欄所示)。 
 ㈣上訴人之抵銷抗辯有無理由?
 ⒈上訴人主張空調設計瑕疵部分:
  承前所述,本院卷一第207至208頁所示空調設計圖說(列印自原證7-1圖說光碟),已標記空調位置、管線、出風口及迴風口、室外機位置等必要事項;而系爭工程合約並未包含冷氣空調工項(見原審卷一第31至34頁),亦未見被上訴人有向上訴人額外收取空調設備監工費或工程管理費之事實,應由上訴人就空調設備、管線之規格自行與東旭公司協商確認後施作,自難認被上訴人未完成空調設計圖說而存有缺失。
 ⒉上訴人主張附表8減少報酬或返還瑕疵修補費用部分:
 ⑴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之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民法第493條第1項、第2項、第494條定有明文。是承攬人之工作有瑕疵,須定作人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承攬人如不於期限內修補時,定作人始得自行修補,並請求承攬人償還修補必要費用,或請求減少報酬。而上訴人既稱尚未修補瑕疵(見原審卷二第38頁),自尚未支出瑕疵修補費用,不得請求被上訴人償還修補費用,僅得主張減少報酬。
 ⑵上訴人曾就本件室內裝修工程爭議向社團法人臺灣住宅品質消費者保護協會申請調處,經兩造於110年4月1日、110年5月17日調處而無共識(見原審卷一第53至57頁);上訴人遂於110年5月14日以新竹民生路郵局第200號存證信函通知被上訴人:「本人…針對施工設計、施作異議部份或相關工程瑕疵部份提出修繕要求,台端均未改善處理或提出相關說明。…」,並隨函檢附如附表8所示瑕疵說明整理表及相關照片,暨請求被上訴人於文到7日內出面處理並對帳(見原審卷一第141至160頁),被上訴人則於110年5月20日委託律師回覆意見(見本院卷二第351至354頁)等情,堪認上訴人已於110年5月14日以上開存證信函通知催告被上訴人修補瑕疵,被上訴人迄未修補,上訴人自得主張減少價金。  
 ⑶經本院會同兩造參酌外放之鑑定報告內容,就附表8所示瑕疵逐項討論並計算後,兩造於本院審理中確認僅就其中項次一1、2、3、6、8、9、10、11部分存有爭議(見本院卷二第151至153、335至336頁),茲審酌如下:
 ①項次1、2、6、8、9、10:
  鑑定人就此已綜合現場瑕疵情況及工程實務常情,分別評估必要修復費用在案(見外放之鑑定報告第20至24頁),應可信採。而上訴人主張鑑定人於估列費用時,係以0.1工、材料0.5坪、0.2工、0.5工、0.2工等單位計算,惟現實中工人與材料不可能以低於1工、1坪之方式出工及購買,自有調整金額之必要云云,然上訴人如欲自行處理瑕疵修補,通常也會委託綜合裝修廠商為之,再由廠商依各家客戶之需求而統合安排人員、進度(例如上午去A家施工、下午至B家施工),不致發生出工浪費之問題,其所辯並非可採。
 ②項次3:
  上訴人主張此為全室天花板瑕疵修邊,漏未估算保護費用云云,惟此僅修繕瑕疵,毋須進行全室保護工程,鑑定人亦未評估有此必要(見外放之鑑定報告第21頁),自難採認。
 ③項次11: 
  被上訴人原於附表2項次七編號1編列拆除清運費用,惟系爭追加工程尚未全部完工時,上訴人即於110年5月15日更換密碼鎖(見本院卷二第161頁),被上訴人自此無法再進入系爭房屋施作,遑論清運垃圾,故該項費用經認定為0,可見被上訴人並未向上訴人收取垃圾清運費用,自無補正辦理垃圾清運事務或減價退費之義務。
 ⑷準此,上訴人依附表8瑕疵得向被上訴人主張減少價金之範圍經本院認定應合計29,310元(參附表8「本院認定金額」欄所示)。 
 ㈤結論:
  被上訴人施作系爭設計工程、系爭原工程(附表1)、系爭追加工程(附表2至7),經本院逐一審酌結算後,認定各項金額應如總表「本院認定金額」欄所示,合計即為4,327,841元,再加計5%營業稅後為4,544,233元,扣除上訴人已付款4,076,800元後,仍有尾款差額467,433元。以此與上訴人附表8瑕疵修補減少價金29,310元予以抵銷後,上訴人尚應給付被上訴人438,123元(467,433元-29,310元)。
六、綜上所陳,被上訴人依系爭設計合約、系爭工程合約及兩造間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438,12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7月2日(於110年7月1日送達上訴人,見原審卷一第75頁之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應准許之部分,駁回被上訴人131,947元本息請求(438,123元-原審判准306,176元),即有未合,附帶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此部分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另原審就上開應准許之306,176元本息部分命上訴人如數給付,及就上開不應准許之部分即716,104元本息(被上訴人請求金額1,154,227元-438,123元),為被上訴人敗訴之諭知,並駁回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核無不合,上訴及此部分附帶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均無理由,應分別予以駁回。
七、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附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78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蔡子琪
               法 官 周珮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強梅芳

★總表(見本院卷二第155、337頁)

項次
內容
朱銀惠金額
天空公司金額
本院認定金額





系爭設計款
234,000元
234,000元
234,000元

系爭原工程款
(附表1)
3,222,143元
3,356,494元
3,233,176元
編號
系爭追加
工程款




1
附表2
284,095元
284,095元
284,095元

2
附表3
224,800元
301,800元
301,800元

3
附表4
0
202,000元
135,000元

4
附表5
65,370元
65,370元
65,370元

5
附表6
14,400元
138,500元
38,400元

6
附表7
0
59,400元
36,000元


小計
(項次一至三)
4,044,808元
4,641,659元
4,327,841元

營業稅
(上列金額×5%)
202,240元
232,083元
216,392元


小計
(項次一至四)
4,247,048元
4,873,742元
4,544,233元

朱銀惠已付款
-4,076,800元
-4,076,800元
-4,076,800元


小計(項次壹、一至五)
170,248元
796,942元
467,433元
朱銀惠抗辯減少報酬或返還瑕疵修補費用




設計瑕疵(空調設計瑕疵)
33,460元
0
0

工程瑕疵
(附表8)
104,980元
29,310元
29,310元


小計(項次貳)
138,440元
29,310元
29,310元


總計
(項次壹減項次貳)
0
767,632元
438,123元

★附表1「被上訴人所提原證3-1系爭原工程款計算表」
(●表示兩造結算金額有爭議部分)


項次
工程項目
合約單價
合約數量
朱銀惠
數量
朱銀惠
複價
天空公司數量
天空公司複價
本院認定數量
本院認定複價
編號
拆除工程









1
女兒房隔間牆面局部拆除
1,500
2
2
3,000
2
3,000
2
3,000

2
公用浴室櫃體拆除
1,500
2
2
3,000
2
3,000
2
3,000

3
浴室設備拆除
1,500
2
2
3,000
2
3,000
2
3,000

4
公用浴室牆及地面拆除
2,200
6
6
13,200
6
13,200
6
13,200

5
全室木作門片拆除
1,500
4
4
6,000
4
6,000
4
6,000

6
全室原有廢料搬運
2,200
4
4
8,800
4
8,800
4
8,800

7
廢料清運
5,000
2
2
10,000
2
10,000
2
10,000
編號
水電工程









1
燈具回路增設
700
109
77
53,900
77
53,900
77
53,900

2
插座回路增設
700
40
64
44,800
64
44,800
64
44,800

3
開關箱整理
22,000
1
1
22,000
1
22,000
1
22,000

4
電視、電話配線增設或修改
3,200
5
4
12,800
4
12,800
4
12,800

5
吧台配水設備
8,000
1
1
8,000
1
8,000
1
8,000

6
智慧控制相關配線
2,400
15
15
36,000
15
36,000
15
36,000

7
衛浴及配件安裝
4,500
2
2
9,000
2
9,000
2
9,000

8
排水管增修
0
1
0
0
0
0
0
0

9
消防管修改
2,500
20
13
32,500
13
32,500
13
32,500
編號
泥作工程









1
公用浴室拆除後相關泥作
3,200
20
20
64,000
20
64,000
20
64,000

2
拆除後防水工程
1,200
1
1
1,200
1
1,200
1
1,200
編號
石材工程









1
公用浴室檯面石材
15,000
1
1
15,000
1
15,000
1
15,000

2
主臥浴室檯面石材
15,000
1
0
0
0
0
0
0

3
浴室間門檻石材
2,500
1
1
2,500
1
2,500
1
2,500
編號
隔間工程









1
修改後新作隔間修補
6,000
4
3.04
18,240
3.04
18,240
3.04
18,240
編號
木作相關工程









1
全室木作造型天花板
5,200
45
45
234,000
45
234,000
45
23,4000

2
房門組(主臥及浴室、男女孩房)
22,000
4
4
88,000
4
88,000
4
88,000

3
廚房鋁製拉門門組
25,000
1
1
25,000
1
25,000
1
25,000

4
廚房壁板
2,500
6.5
5.3
13,250
5.3
13,250
5.3
13,250

5
公用浴室門組
22,000
1
1
22,000
1
22,000
1
22,000

6
公用浴室壁板
2,500
6.5
12.9
32,250
12.9
32,250
12.9
32,250

7
沙發背牆展示櫃
7,500
3
2.9
21,750
2.9
21,750
2.9
21,750

8
沙發背牆
2,500
16
15.5
38,750
15.5
38,750
15.5
38,750

9
玄關區入口鞋櫃
7,000
5
4.7
32,900
4.7
32,900
4.7
32,900

10
餐廳區隱藏式收納櫃
7,000
2.5
3.3
23,100
3.3
23,100
3.3
23,100

11
餐廳區壁面牆洞板
3,500
4
4.5
15,750
4.5
15,750
4.5
15,750

12
餐廳區儲物櫃
8,000
4
4.5
36,000
4.5
36,000
4.5
36,000

13
吧台區複合櫃
7,500
3
3
22,500
3
22,500
3
22,500

14
吧台區木作結構體
5,500
5
5.2
28,600
5.2
28,600
5.2
28,600

15
電視牆第一木作結構體
5,500
8
7.6
41,800
7.6
41,800
7.6
41,800

16
電視牆第二背面櫃
7,000
5.5
7.6
53,200
7.6
53,200
7.6
53,200

17
書房書桌
6,500
9.5
9
58,500
9
58,500
9
58,500

18
書房層板
2,500
9.5
13.1
32,750
13.1
32,750
13.1
32,750

19
主臥造型床頭櫃
4,500
11
11.2
50,400
11.2
50,400
11.2
50,400

20
主臥衣櫃
9,000
14
14
126,000
14
126,000
14
12,6000

21
主臥化妝及珠寶櫃
5,500
4
4.6
25,300
4.6
25,300
4.6
25,300

22
女孩房衣櫃
8,500
10
9.4
79,900
9.4
79,900
9.4
79,900
23
女孩房綜合書桌
5,500
8
3.9
21,450
5.8
31,900
5.8
31,900

24
男孩房木作複合床櫃
6,500
9.5
8.5
55,250
8.5
55,250
8.5
55,250

25
男孩房衣櫃
8,500
9.5
8.6
73,100
8.6
73,100
73,100
73,100
編號
漆料及工程









1
全室天花板漆
1,300
45
45
58,500
45
58,500
45
58,500

2
壁面刷漆
1,200
60
60
72,000
60
72,000
60
72,000

3
門片仿貨櫃門冷烤漆
4,500
5
4
18,000
4
18,000
4
18,000
4
玄關區入口鞋櫃染漆
1,400
5
0
0
5
7,000
0
0

5
餐廳區壁面牆洞板噴漆
1,200
4
4.5
5,400
4.5
5,400
4.5
5,400
6
吧台區複合櫃染漆
1,400
3
0
0
3
4,200
0
0
7
書房書桌染漆
1,400
9.5
0
0
9.5
13,300
0
0
8
書房層板染漆
800
9.5
0
0
9.5
7,600
0
0
9
電視牆第二背面櫃染漆
1,400
5.5
0
0
5.5
7,700
0
0
10
主臥衣櫃染漆
1,400
14
0
0
14
19,600
0
0
11
主臥化妝及珠寶櫃染漆
1,400
4
0
0
4
5,600
0
0
12
女孩房衣櫃染漆
1,400
10
0
0
10
14,000
0
0
13
女孩綜合書桌染漆
1,400
8
0
0
8
11,200
0
0
14
男孩房木作複合床櫃染漆
1,400
9.5
0
0
9.5
13,300
0
0
15
男孩房衣櫃染漆
1,400
9.5
0
0
9.5
13,300
0
0
編號
仿清水模及特殊工程









1
電視牆強化處理
3,900
15
9.4
36,660
9.4
36,660
9.4
36,600

2
女孩房主牆
3,000
7
9.1
27,300
9.1
27,300
9.1
27,300

3
女孩房外牆
3,000
5
5.2
15,600
5.2
15,600
5.2
15,600

4
書房主牆
3,200
0
0
0
0
0
0
0

5
廁所外牆
3,000
6
8.8
26,400
8.8
26,400
8.8
26,400

6
餐廳牆面
3,000
5
4.2
12,600
4.2
12,600
4.2
12,600

7
沙發背牆(改貼壁紙)
6,000
4
3.4
20,400
3.4
20,400
3.2
20,400
編號
鐵件及玻璃門









1
吧台複合櫃烤漆支撐鐵
3,500
1
1
3,500
1
3,500
1
3,500

2
吧台複合櫃烤漆裝飾架
6,000
1
1
6,000
1
6,000
1
6,000

3
鋼板吧台造型櫃
60,000
1
1
60,000
1
60,000
1
6,000

4
餐桌烤漆鐵件木作桌面
5,000
5
2
10,000
2
10,000
2
10,000

5
電視牆側邊支撐架
6,000
1
1
6,000
1
6,000
1
6,000

6
入口鐵框屏風及玻璃
15,000
1
1
15,000
1
15,000
1
15,000

7
書房鐵製特製拉門及玻璃
36,000
2
2
72,000
2
72,000
2
72,000

8
書房鐵製特製拉門上框架
6,000
2
2
12,000
2
12,000
2
12,000

9
電視櫃環狀口字形烤漆
15,000
1
1
15,000
1
15,000
1
15,000

10
入口鐵件烤漆櫃
4,500
4
2.9
13,050
2.9
13,050
2.9
13,050

11
廚房綜合烤漆櫃
4,500
3
0
0
0
0
0
0

12
主臥四片特製訂做門片
30,000
4
4
120,000
4
120,000
4
120,000

13
浴室面盆下方訂製層架
12,000
2
2
24,000
2
24,000
2
24,000
編號
磁磚及地板材料









1
耐磨地板工料
6,500
18
18
117,000
18
117,000
18
11,7000

2
浴室磁磚材料
4,500
10
4.1
18,450
4.1
18,450
4.1
18,450
十一
編號
照明工程









1
基本照明燈具(LED崁燈15cm)
450
30
5
2,250
5
2,250
5
2,250

2
基本照明燈具(LED崁燈9.5cm)
400
35
48
19,200
48
19,200
48
19,200

3
基本照明燈具(LED燈16*32)
2,500
4
4
10,000
4
10,000
4
10,000

4
基本照明燈具(LED間接燈)
550
40
40
22,000
40
22,000
40
22,000

5
燈具安裝
3,500
6
6
21,000
6
21,000
6
21,000
十二
編號
進口五金









1
男孩房床組多工五金
65,000
1
1
65,000
1
65,000
1
65,000

2
主臥男女孩房衣櫃五金
10,000
1
1
10,000
1
10,000
1
10,000

3
隱藏門五金組件
5,000
2
2
10,000
2
10,000
2
10,000

4
進口拉門組五金組件(書房廚房)
25,000
3
2
50,000
2
50,000
2
50,000

5
進口拉門組五金組件(主臥)
50,000
1
1
50,000
1
50,000
1
50,000
十三
編號
衛浴設備









1
客浴淋浴門組更新
18,000
1
1
18,000
1
18,000
1
18,000

2
兩間衛浴洗面盆櫃鏡框更新
22,000
2
1
22,000
1
22,000
1
22,000

3
客浴小便斗
0
1
0
0
0
0
0
0

4
客浴馬桶
45,000
1
0
0
0
0
0
0

5
客浴毛巾架五金掛件
6,000
1
1
6,000
1
6,000
1
6,000
十四
編號
波龍編織地板及牆板









1
吧檯編織地毯
7,000
11.5
11.3
79,100
11.3
79,100
11.3
79,100

2
工資
1,200
10
10
12,000
10
12,000
10
12,000

3
軟木牆板
300
70
48
14,400
48
14,400
48
14,400

4
工資
50
70
36
1,800
36
1,800
36
1,800
十五
編號
它項工程









1
完工後細部清潔及清運
25,000
1
1
25,000
1
25,000
1
25,000

2
玻璃明鏡雜項
38,000
1
1
38,000
1
38,000
1
38,000

3
保護工程(電梯、外走道吉地磚完成後之階段性保護)
28,000
1
1
28,000
1
28,000
1
28,000

4
廚房訂製鐵網天花板造型
8,800
4
2.5
22,000
2.5
22,000
2.5
22,000

5
女兒房小油畫訂製插畫
20,000
1
1
20,000
1
20,000
1
20,000

6
男孩房訂製插畫
0
1
0
0
0
0
0
0

7
工作陽台格柵天花
6,000
4
2.8
16,800
2.8
16,800
2.8
16,800

9
工作陽台收納櫃
6,000
6
8
48,000
8
48,000
8
48,000

10
工作陽台設備櫃
12,000
1
1
12,000
1
12,000
1
12,000

11
工作陽台冷氣室外機不鏽鋼網架
26,000
1
1
26,000
1
26,000
1
26,000









3,062,300
十六
編號
工程管理








1
工程管理費
190,000
1

170,293

177,394
170,876


總計



3,222,143

3,356,494
3,233,176

★附表2「被上訴人所提原證3-2追加工程款計算表」

項次
工程項目
朱銀惠金額
天空公司金額
本院認定金額
編號
櫃身




1
L型廚具及檯面(上下櫃)
94,900元
94,900元


2
同色踢腳板
2,240元
2,240元

編號
配件




1
下崁方槽
9,100元
9,100元


2
Blum緩衝後扣
4,160元
4,160元


3
Blum鋁抽
20,100元
20,100元


4
刀叉盤
600元
600元


5
檯面伸縮龍頭
8,000元
8,000元


6
轉角小怪物
7,200元
7,200元


7
F鋁把手
5,495元
5,495元


8
爐下抽拉式拉籃
3,600元
3,600元

編號
設備




1
BOSCH洗碗機
0
0


2
櫻花倒下型油機
17,200元
17,200元


3
喜特麗微晶爐
22,000元
22,000元

編號
後陽台設備




1
櫻花日本進口熱水器24公升
32,500元
32,500元


2
收納櫃加長
0
0

編號
電器櫃




1
電器櫃身
11,000元
11,000元


2
電器櫃身美背
2,000元
2,000元

編號
電器櫃設備




1
櫻花微波烤爐
32,000元
32,000元


2
喜特麗炊飯鍋
12,000元
12,000元

編號
拆除及清運




1
拆除清運
0
0



總計
284,095元
284,095元
284,095元
★註:兩造各自結算金額一致

★附表3「被上訴人所提原證3-3追加工程款計算表」
(●表示兩造結算金額有爭議部分) 

項次
工程項目
朱銀惠金額
天空公司金額
本院認定金額
編號
後陽台追加工程




1
後陽台外圍鋁窗(412*110)
41,500元
41,500元
41,500元

2
後陽台MIT-230-5F電動曬衣架
14,000元
14,000元
14,000元

3
後陽台設備櫃
0
0
0

4
原合約11項未施作扣除
0
0
0
編號
水電及設備追加工程




1
主臥、客浴淋浴柱
31,000元
31,000元
31,000元

2
主臥免治馬桶座安裝工資
2,500元
2,500元
2,500元

3
主臥免治馬桶蓋
29,000元
29,000元
29,000元

4
原估價13大項第4小項馬桶扣除
0
0
0

5
櫃體微動照明開關
7,000元
7,000元
7,000元
6
主臥翻轉電視架訂購與安裝
0
14,000元
14,000元

7
餐廳懸吊燈具
0
0
0
編號
玻璃及鐵配件追加工程



1
廚房中段烤漆玻璃
0
15,000元
15,000元
2
客廳背牆鐵邊製作
0
18,000元
18,000元
3
客浴藍色淋浴玻璃
0
14,000元
14,000元
4
主浴藍色淋浴玻璃
0
16,000元
16,000元
編號
廚具追加工程




1
廚具2019/12/17價格
0
0
0

2
追加美國杜邦石
20,000
20,000元
20,000元

3
座式淺拉籃
1,300
1,300元
1,300元

4
GHE-3308緩衝升降櫃
6,800
6,800元
6,800元

5
分類垃圾桶
3,000
3,000元
3,000元

6
鋁掛勾飾條423cm
2,500
2,500元
2,500元

7
鋁掛S鉤
200
200元
200元
編號
木作配件相關工程




1
主臥收納櫃櫃身追加
13,500元
13,500元
13,500元

2
CHE-33900玻璃鐵製衣籃
22,500元
22,500元
22,500元

3
CHE-31900玻璃鐵製收納
4,500元
4,500元


4
餐廳櫃體改裝大怪獸木作追加
0
0


5
大大半怪(ST籃)
25,500元
25,500元
25,500元

6
書房下方木作凹槽處理
0
0
0

7
主臥浴室大理石檯面
0
0
0

8
主臥洗臉盆、鏡框
0
0
0


總計
224,800元
301,800元
301,800元

★附表4「被上訴人所提原證3-4追加工程款計算表」
(兩造結算金額均有爭議)

項次
工程項目
朱銀惠金額
天空公司金額
本院認定金額
編號
冷氣及設備工程




1
出風口風管更換
0
30,000元
0

2
出風口風箱更換
0
25,000元
0

3
出風口更換
0
0
0

4
加裝冷氣一對二2.2KW*2
0
77,000元
77,000元

5
安裝費
0
4,300元
4,300元

6
風管工程
0
13,200元
13,200元

7
外機架
0
1,500元
1,500元

8
五金另件
0
4,000元
4,000元

9
客廳風扇
0
11,000元
11,000元

10
餐廳風扇
0
8,000元
8,000元

11
風動開關
0
4,000元
4,000元

12
風管工程
0
4,000元
0

13
安裝工資
0
8,000元
0
編號
冷氣配線




1
冷氣配線工程
0
12,000元
12,000元


總計
0
202,000元
135,000元

★附表5「原證3-5追加工程款計算表」

項次
工程項目
朱銀惠金額
天空公司金額
本院認定金額
編號
燈具




1
75mm圓形窄邊崁燈
0
0


2
50模組5W透鏡
0
0


3
75mm圓形窄邊崁燈
0
0


4
50模組5W透鏡
0
0


5
LED軟條燈
10,500元
10,500元


6
3020鋁擠型壓克力
14,850元
14,850元


7
50W變壓器
13,050元
13,050元


8
全彩智能條燈RGB+調光調色
9,000元
9,000元


9
門片感應器
1,380元
1,380元


10
門片感應器
2,070元
2,070元


11
無邊框盒燈二燈
0
0


12
6W杯燈
0
0


13
12V700mAMR16杯燈專用
0
0


14
鋁擠型L3000*W20*H20mm
5,520元
5,520元


15
掛鏡-方-W55*H75*W30
9,000元
9,000元



總計
65,370元
65,370元
65,370元
★註:兩造各自結算金額一致

★附表6「被上訴人所提原證3-6追加工程款計算表」
(●表示兩造結算金額有爭議部分)

項次
工程項目
朱銀惠金額
天空公司金額
本院認定金額
編號
水電及雜項



1
六芯線
1,000元
36,000元
1,000元
2
兩芯線
900元
45,000元
900元
3
水電牽線工資
0
45,000元
24,000元

4
電燈接線工資
12,500元
12,500元
12,500元

5
全室保護工程
0
0
0


總計
14,400元
138,500元
38,400元

★附表7「被上訴人所提原證3-7追加工程款計算表」
(●表示兩造結算金額有爭議部分)

項次
工程項目
朱銀惠金額
天空公司金額
本院認定金額
編號
雜項



1
公共區域及室內保護工程
0
16,000元
16,000元

2
拆除公共區域保護板
0
0
0
3
現場施工及廠作施作工資
0
43,400元
20,000元

4
進口抽屜五金及其他五金
0
0
0

5
木材材料及釘子強力膠耗材等
0
0
0


總計
0
59,400元
36,000元

★附表8「上訴人所提被證4減少報酬或返還瑕疵修補費用計算表」
(●表示兩造結算金額有爭議部分)
本院認定金額
項次
瑕疵內容
朱銀惠主張修復費用
天空公司主張修復費用
本院認定金額
●1

玄關:鞋櫃門板不齊、鞋櫃裡側管線外露、鞋櫃裡側施作孔洞。
3,200元
960元
960元
●2

客用衛浴:牆面磁磚色差、牆面磁磚破洞、天花板孔洞、門組施作孔洞。
5,140元
2,890元
2,890元
●3
全室天花板:修邊瑕疵。
49,500元
19,500
19,500元
4
客廳:沙發背牆壁貼(為何貼壁紙前需先施作仿清水模牆面?)。
0
0
0
5
餐廳:收納櫃體無法使用(五金鐵件擋住裡側櫃體)、設計師未與業主溝通五金鐵件即行施作,導致使用不便及線路外露、波龍地毯之配色不符業主要求。
0
0
0
●6
廚房:訂製鋼網壓花板部分未與業主溝通即行施作,導致維修孔未完全遮蔽、櫥櫃內管線外露、廚櫃內層板尺寸不合,無法平放,設計圖有櫃體但未施作。
10,240元
640元
640元
7
書房:層板及牆面未施作完成。
0
0
0
●8
女孩房:圖1:梳妝台因施作錯誤已拆除,但後續未完成,以及管線外露、衣櫃櫃體木作顏色不同。圖2:施作前未與業主溝通。圖3:衣櫃鋁製孔洞門片施作瑕疵。圖4:牆面施工未完成。圖5:書桌櫃體施作錯誤(抽屜櫃應在左側)。圖6:原設計圖之規劃櫃體繪製。
3,200元
1,600
1,600元
●9
男孩房:圖1、2:牆面隔音磚施作瑕疵(無法擦除髒汙、破損及黏貼未密合)。圖3:衣櫃抽屜施作瑕疵(門片未齊)。圖4、5:因設置於陽台的全室交換器孔洞過大,進而占用衣櫃後方空間,導致櫃體深度過淺而無法使用(且施作前未與業主溝通)。圖6、7:設計圖書桌座椅椅面軟墊未施作。
5,000元
2,120
2,120元
●10
主臥:圖1:梳妝台未完成及管線外露。圖2、3:衣櫃拉門軌道因施工瑕疵導致門片無法對齊。圖4、5、6:衣櫃設計使用不便(櫃體設於掛衣槓後方),且深度超過100多公分不符一般家庭式使用空間。圖7、8:浴室拉門上方遺留空洞及門板破損。圖9:電視線路外露,二次施工未保護。
19,200元
1,600元
1,600元
●11
其他一:被上訴人承諾施工階段垃圾應清除而未清,包含:圖1、2所示之廚房、圖3之餐廳吧台下方、圖4之客廳。
9,500元
0
0
12
其他二:圖5:施工期間全室窗簾未做保護。
0
0
0
13
其他三:材料數量估算錯誤導致剩餘過多廢材,包含圖6之隔音磚、圖7之波龍地毯。
0
0
0
 
總計
104,980元
29,310元
29,3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