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上易字第402號
上 訴 人 邱彥瑋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20號判決,提起上訴。其
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98號裁定
駁回在案,自應依法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經核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3萬1,172元(原審卷第132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63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梁夢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