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上易字第402號
上 訴 人 邱彥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以預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欠缺此程式經審判長限期命上訴人補正,其逾限仍不補正者,即應認上訴為不合法,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
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8,630元,其
雖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114年10月16日以114年度聲字第198號裁定駁回,並於同日另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於同年月23日送達上訴人,
惟其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答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69、75至77頁),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梁夢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