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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上易字第 5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526號
上 訴 人
即被
上訴
人 敦南100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李品嘉
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
律師
王怡萱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 訴 人 桂田文創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昇華娛樂傳播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青
訴訟代理人 黃鈵淳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信昱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