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上易字第7號
上 訴 人 彭春媛
一、被
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凌忠嫄,
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胡光華,有卷附被上訴人公司變更登記表
可稽(見本院卷第57至60頁)。茲據胡光華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53頁),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上列
當事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14年7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因
兩造表明有再試行和解之需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