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上易字第835號
上 訴 人 陳婷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9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以預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欠缺此程式經審判長限期命上訴人補正,其逾限仍不補正者,即應認上訴為不合法,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
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9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114年10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0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
可稽(本院卷第41頁)。上訴人雖
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114年10月14日以114年度聲字第418號(下稱418號)裁定駁回確定,並於同年月20日送達上訴人(418號卷第9至11頁)。
乃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上訴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足憑(本院卷第87至93頁),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藍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