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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上易字第 8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872號
上 訴 人 中慶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瑞麟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佩萱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江雪玉
訴訟代理人 陳冠
諭
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
分配表
異議
之訴
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15年6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
民事庭
大廈第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林哲賢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