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再字第52號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莊雅茹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再審原告就民國114年5月7日本院113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22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萬8,462元(計算式:380000+1178462=1558462),應徵再審
裁判費2萬9,62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林祐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