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再易字第54號
再審原告 陳怡君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詹文同、陳依萍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769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五日內,
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伍拾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再審之訴。
理 由
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769號確定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5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以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