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再易字第57號
再 審原 告 周紹隆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以113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0號
駁回再審原告請求再審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7萬5,000元本息確定,再審原告對之提起再審之訴,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77萬5,000元,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
裁判費1萬5,51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廖珮伶
法 官 羅惠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