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再易字第97號
再審原告 葉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博拓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
代理人李彥慶、博拓國際智權事務所兼
法定代理人林宗武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39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五日內,
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零壹拾貳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再審之訴。
理 由
按提起民事
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39號確定判決,提起本件
再審之訴,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萬4,264元,應徵
再審裁判費2萬4,012元,未據
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以
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