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上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張景安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藝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6日本院114年度勞上字第12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捌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
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
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5年6月22日對本院114年度勞上字第129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核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萬0125元,依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
第三審裁判費4萬3141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暫應徵1萬4380元(計算式:4萬3141元×1/3=1萬43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