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上字第73號
上 訴 人 陳冠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9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被
上訴人應於115年9月4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並逕送
繕本予
對造。
上訴人應於115年9月14日前就被上訴人所提書狀表示意見,並逕送繕本予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附件:
一、被上訴人主張因上訴人之
不完全給付及
侵權行為受有損害,
擇一依
民法第227條第1項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
賠償損害,而所受損害之性質,被上訴人主張屬於固有利益
之損害(見本院卷第414、348頁),
惟關於不完全給付部分
卻是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為請求,請確認此部分之請求
權基礎。
二、證人曾炯燁證述其收受鄧智允以捷鑫系統工程有限公司名義
出具之
切結書,才給付工程款給該公司等語(見本院卷第31
8頁),則縱上訴人有不完全給付行為或侵權行為,其行為
三、被上訴人主張受有新臺幣(下同)239萬5,972元之損害,此
乃含5%
營業稅之數額,請說明所受損害包含營業稅之理由及
依據。
四、上訴人為
與有過失抗辯,被上訴人主張如此項抗辯可採,被
上訴人頂多負擔1成責任(見本院卷第416頁)。請說明被上
訴人對於捷鑫公司最後三筆請款(見本院卷第131頁)之審
核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