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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勞全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全字第2號
聲  請  人  王偲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莊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莊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勞上易字第62號),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假扣押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台莊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莊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曾金龍、郭憲紘等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勞上易字第62號),聲請聲請假扣押,未據其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心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江珮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