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再字第1號
聲 請 人 郭意平
相 對 人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劉素吟律師
戴丞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僱傭關係等再審之訴事件,
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最高法院114年度
台上字第96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
上訴,是否合法,係屬第三審法院應
依職權調查
裁判之事項,故當事人對最高法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
駁回之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第499條第1項規定,仍專屬最高法院管轄(最高法院71年度台聲字第132號判例
參照)。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0日114年度台上字第964號以其
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上訴之確定裁定(見本院卷第3、27頁)聲請再審,
依上說明,應屬最高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應由本院依職權將此部分以裁定移送於最高法院。至聲請人(即再審原告)對本院113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由本院另行裁判,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許純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