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再易字第6號
再審原告 賴玟伶
吳梅珠
張玉鳳
吳麗娟
劉秀英
鄧淑媛
陳美珍
吳維昇
游秀玲
高雅莉
俞如潔
黃彥堯
吳振民
林金茂
康怡靜
張恒儒
兼 上一 人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本院113年度勞上易字第96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
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
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8,881元,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該裁定
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 ,該裁定正本業於民國114年7月15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存卷
可按(見本院卷第33頁)。茲再審原告
迄未依限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39頁至第43頁),依
上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