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抗字第75號
抗 告 人 鄭玉娟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長榮航勤股份有限公司間
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抗字第4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抗告,應表明
抗告理由;
抗告狀內未表明
抗告理由者,審判長得定
期間命抗告人提出
抗告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14年度勞全字第48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於抗告狀內表明
抗告理由,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
補正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