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抗字第83號
聲 請 人 鄭新添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撤銷
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
聲請人聲請停止
抗告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於勞動事件亦有
適用。
二、查,
抗告人前依勞動事件法第49條第1項、第3項規定,聲請原法院命相對人繼續僱用及給付薪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經原法院以抗告人受
本案敗訴裁判確定,依相對人聲請撤銷該
假處分(案列:原法院114年度勞全聲字第1號),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並以伊已就本案敗訴裁判提起
再審程序,及本院114年度勞上字第81號
損害賠償等事件(下稱另案)尚未確定為由,聲請停止
本件抗告程序。然另案及本案
確定判決之再審事件,均
非本件抗告事件之先決問題,
核與法院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要件不符,聲請人聲請停止本件抗告程序,
難認有據,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