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鍾子葳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新高生物科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上字第67號),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文。二、
經查,
聲請人對於原法院113年度
勞訴字第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14年度勞上字第67號),併向本院聲請
訴訟救助。
惟聲請人曾就前開事件於第一審聲請
訴訟救助,業經原法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以113年度救字第14號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確定在案(見原法院113年度救字第14號卷第19頁)。依上規定,前開准予
訴訟救助裁定之效力及於上訴程序,聲請人向本院再行聲請訴訟救助,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邱靜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