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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勞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鄭自強  
訴訟代理人  連憶婷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年度勞上字第六十六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準備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且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勞上更一第4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之當事人,以證人江俊國證述相對人對聲請人為解僱當日之細節事項,於法庭筆錄尚有未能完全記載之內容,致聲請人受不利之判決,為還原當時證人表達之意見,以確保其訴訟權益為由,聲請交付該事件民國111年8月3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審酌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