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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勞聲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宸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宏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師
            蕭美玲律師
            李穎皓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苡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上字第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四年度勞上字第五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於民國一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準備程序期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本院114年度勞上字第5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民國114年7月23日準備程序中自認「獎金計算本來就是依照出售成交%數計算」等語,但未及記載於筆錄,為維護伊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當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首開規定,應准許其聲請。又聲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張文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