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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勞聲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陳麗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勞上字第1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所提再審之訴顯無理由,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勞再字第2號判決駁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陳雯珊
              法 官 趙雪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