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原金上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林懋佑
上 訴 人 林致漩
共 同
宋銘樹律師
朱敬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7日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主文欄「原判決關於駁回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就先位駁回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及備位部分之裁判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葉珊谷
法 官 黃珮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如對
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