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國貿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蘇州諧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陳勵新律師
安玉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坤皇律師
指定黃鼎翰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4年度國貿上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所定職務。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㈠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㈡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㈢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㈣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㈤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㈥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審理
上開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何若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