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建再字第1號
再審 原告 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本院110年度建上更二字第2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20萬9,719元(計算式:3,375萬3,163元+745萬6,556元=4,120萬9,7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
裁判費58萬9,722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後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潘曉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