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抗字第1035號
抗 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依靈
相 對 人 藍學位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
聲請假扣押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全字第37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原裁定關於
駁回抗告人對
相對人之假扣押聲請部分,及命抗告人負擔聲請費用之
裁判均廢棄。
抗告人於依原裁定主文第1項所命金額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甲類第7期中央登錄債券供
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178萬7,74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於依原裁定主文第2項所命金額為抗告人供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經廢棄部分之聲請費用及抗告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528條第2項固規定,
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
債權人及
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惟債權人對駁回其假扣押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倘假扣押隱密性仍應予維持,即無須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本件抗告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假扣押,經原法院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尚未送達相對人,故本件抗告程序,不宜使相對人預先知悉該假扣押之聲請,
爰不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先予敘明。
二、聲請及抗告意旨
略以:原裁定之相對人育菁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育菁公司)邀同本件相對人藍學位(下稱相對人)為連帶
保證人,於民國109年6月10日、111年8月9日各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350萬元,約定
按原裁定附表方式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即喪失
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育菁公司於114年4月後即未攤還本息,經抵銷存款後,尚欠本金178萬7,740元(下稱
系爭款項)及其利息、
違約金,相對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經伊催告還款未果,育菁公司已無
資力清償債務,而相對人亦為育菁公司積欠台北富邦銀行、聯邦商業銀行貸款之保證人,因相對人就其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1及坐落土地之
應有部分(下稱系爭
不動產),依序於113年10月4日設定第二順位
抵押權112萬元、114年1月9日設定第三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1,350萬元在案,恐有日後不能
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
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523條規定聲請假扣押。原裁定僅准許伊對育菁公司之假扣押聲請,就駁回伊對相對人之假扣押聲請部分,應有違誤,爰聲明廢棄原裁定關於駁回伊對相對人之假扣押聲請部分,准伊以現金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甲類第7期中央登錄債券供擔保後,就相對人之財產於系爭款項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
三、債權人聲請假扣押,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而前項釋明如有不足,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同法第526條第2項亦有明定。所謂請求,指債權人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發生緣由。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係指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倘債務人日後變動財產之可能性無法排除,為確保債權之滿足,應可認其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是債權人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如已釋明,僅係釋明不足,法院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一)抗告人主張相對人應就育菁公司積欠伊之系爭款項本息及違約金債務負連帶保證責任
等情,
業據提出授信約定書、借據、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撥還款明細查詢單、備查卡、貸款契約書、契據條款變更契約等為證(見原法院卷第29至57頁),應認就假扣押之請求已為相當之釋明。
(二)抗告人主張相對人為育菁公司另積欠台北富邦銀行、聯邦商業銀行貸款之保證人,相對人所有之系爭不動產依序於113年10月4日、114年1月9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112萬元之抵押權、1,35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業據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料、系爭不動產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19頁、原法院卷第79至89頁),復經抗告人於114年6月間催告相對人清償系爭款項,
迄未清償,有催繳通知函為佐(見原法院卷第69至71頁),則抗告人就相對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之原因,並
非毫無釋明,雖其釋明不足,惟其既陳明願供擔保補釋明之不足,其聲請對相對人為假扣押,自應予准許。
(三)基上,原裁定以抗告人未釋明對相對人之假扣押原因,駁回此部分之假扣押聲請,
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此部分裁定廢棄,並
諭知如主文第2、3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葉珊谷
法 官 張嘉芬
本裁定除以
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
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
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