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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抗字第 12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281號
抗  告  人  亞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時亞君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83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時,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規定,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次按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同法第199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3項亦有明定。故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或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情形,審判長應行使闡明權,令其敘明或補充之,此為審判長因定訴訟關係之闡明權,同時為其義務。必使原告表明其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後,方得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繳納裁判費。另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在原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聲明求為判決如附表一所示,事實及理由記載:相對人持附表二編號1、2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相對人所稱與伊之債權並不存在;相對人在伊不知情時,復持附表二編號1本票,聲請拍賣伊所有附表三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且以系爭不動產登記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擔保伊與第三人昶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二編號3之本票債務,請求判決確認本票債權、抵押債權均不存在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等語(見原法院卷第9-15頁)。然抗告人所提附表二編號1、2、3本票之票面金額、請求金額,並不相同;且抗告人就前開本票、系爭不動產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何,亦未表明。則抗告人聲明所稱相對人對抗告人之債權、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金額,究係附表二編號1、2、3本票何者之票面金額、請求金額或其他金額,有疑義。抗告人並無法律專業知識,亦未委任律師代理,是其所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尚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有待原法院調查審認,宜由原法院行使闡明權,使抗告人敘明或補充之。原法院未行使闡明權,逕以附表一編號1、2、3之本票票面金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878萬4,000元,尚有未合。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又抗告人起訴主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仍有不明,核屬原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項,已如前述,爰將該部分予以廢棄,發回原法院更為當處理。至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既經廢棄,原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即失所附麗,應由原法院另為處理,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附表一:訴之聲明
確認附表一編號1、2所示本票,被告對原告之債權全部不存在。
確認被告就附表二所示不動產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亦不存在。
被告應將附表二所示不動產,於113年12月19日以臺北市中山區地政事務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4,7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附表二:本票
編號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發票日
期日
1
1,848萬元
1,768萬元
113年12月23日
114年3月24日
2
3,360萬元
3,360萬元
113年12月26日
114年3月24日
3
1,670萬4,000元
974萬6,000元
113年3月21日
114年3月22日

附表三:不動產
土地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地目
1
臺北市
○○區
○○段
 ○
000

364
163/10000
房屋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座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層次
總面積
層次面積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2樓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8.43
陽台:8.31
雨遮:1.52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