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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抗字第 13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帳號使用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303號
抗  告  人  紀冠宇  
相  對  人  格雷維蒂互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北村佳紀 KITAMURA YOSHINORI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帳號使用權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板補字第137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三十九萬二千八百二十七元。
  理 由
一、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回復線上遊戲帳號訴訟,事涉原告對該帳號之使用、收益,屬財產權訴訟,得依該帳號所餘點數換算金額後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伊請求回復相對人經營之RO仙境傳說Online線上遊戲(下稱仙境傳說)帳號「aba8947rob」及「aa8947rob」(下合稱系爭帳號)之使用權利,系爭帳號之價值在於所持有道具、裝備之市值,並不能核定,原裁定以本件價額不能核定而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容有違誤,請求廢棄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等語。
三、經查:  
 ㈠抗告人在原法院主張:伊為仙境傳說玩家,系爭帳號遭相對人永久凍結,致伊無法再以系爭帳號進行遊戲,爰依仙境傳說服務使用者合約書第24條第4項約定、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215條規定,先位請求相對人回復伊所有之系爭帳號使用權利,備位請求相對人給付38萬0,827元本息。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抗告。
 ㈡抗告人先位請求相對人回復系爭帳號之使用權利,事涉抗告人對系爭帳號之使用、收益,屬財產權訴訟,又依抗告人陳報系爭帳號所持有道具、裝備價值為如附表所示共計39萬2,827元,足認抗告人因勝訴所得受客觀利益為39萬2,827元,另抗告人備位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38萬0,827元,因兩者互相競合,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萬2,827元
四、從而,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該部分予以廢棄,另行核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又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既經廢棄,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即失所附麗,應由原法院另為處理,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張文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附表:
編號
項目
價值
1
時光超越者之戒
5,319元
2
時光超越者斗篷
5萬8,510元
3
時光超越者之靴
7萬1,276元
4
魔力星套
4萬0,425元
5
影子天衣無縫風暴鎧靴
7萬3,000元
6
天地樹的信仰
11萬1,702元
7
純愛之心
4,000元
8
影子全能耳墜
5,957元
9
活力信念雙手杖
1萬0,638元
10
朱比特輕甲
1萬2,000元
共計
39萬2,8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