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抗字第1303號
抗 告 人 紀冠宇
相 對 人 格雷維蒂互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北村佳紀 KITAMURA YOSHINORI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帳號使用權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板補字第137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二、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三十九萬二千八百二十七元。
理 由
一、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回復線上遊戲帳號訴訟,事涉原告對該帳號之使用、收益,屬財產權訴訟,得依該帳號所餘點數換算金額後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26號裁定意旨參照)。二、
抗告意旨略以:伊請求回復相對人經營之RO仙境傳說Online線上遊戲(下稱仙境傳說)帳號「aba8947rob」及「aa8947rob」(下合稱系爭帳號)之使用權利,系爭帳號之價值在於所持有道具、裝備之市值,並非不能核定,原裁定以本件價額不能核定而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容有違誤,爰請求廢棄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等語。 ㈠
抗告人在原法院主張:伊為仙境傳說玩家,
詎系爭帳號遭相對人永久凍結,致伊無法再以系爭帳號進行遊戲,爰依仙境傳說服務使用者合約書第24條第4項約定、
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215條規定,
先位請求相對人回復伊所有之系爭帳號使用權利,備位請求相對人給付38萬0,827元本息。
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抗告。 ㈡抗告人先位請求相對人回復系爭帳號之使用權利,事涉抗告人對系爭帳號之使用、收益,屬財產權訴訟,又依抗告人陳報系爭帳號所持有道具、裝備價值為如附表所示共計39萬2,827元,足認抗告人因勝訴所得受客觀利益為39萬2,827元,另抗告人備位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38萬0,827元,因兩者互相競合,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萬2,827元。
四、從而,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該部分予以廢棄,另行核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又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既經廢棄,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即失所附麗,應由原法院另為處理,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張文毓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