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抗字第1304號
抗 告 人 威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侯宗翰
複 代理 人 江愷元律師
抗 告 人 日振能源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國烜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中關於第2頁第1行「……桃園區營業處……」之記載,應更正為「……雲林區營業處……」。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此觀同法第239條規定自明。
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此,
抗告人聲請本院以裁定更正,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如對原裁定已合法抗告,則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