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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抗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停車位權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57號
抗 告 人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良駿
上列
抗告
人因與
相對人
韋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停車位權利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
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
抗告人
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
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梁夢迪
法 官 饒金鳳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