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抗字第1746號
抗 告 人 李坤鎔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75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抗告。
理 由
一、
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95條之1規定,於抗告程序
準用之。
二、查抗告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75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其雖
聲請訴訟救助,
惟業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509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仍應依法繳納抗告費。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費1,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林伊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