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抗字第420號
抗 告 人 國際管理聯合診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世文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
分公司間聲明
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事聲字第9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查,相對人前向原法院
聲請對抗告人核發
支付命令,經原法院
司法事務官以抗告人
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13年2月16日出境,無法
公示送達方式為之,以113年度司促字第12371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聲請(下稱原處分)。相對人不服,
聲明異議,原裁定以抗告人法定代理人固有出境紀錄,但無廢止國內
住所之意,且抗告人仍營業中,營業處所及法定代理人住所,均有
受僱人代為收受送達,原處分駁回其支付命令之聲請,
容有未洽,廢棄原處分並發回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更為
適當之處理。抗告人於114年1月9日收受原裁定後,於同年1月10日具狀聲明不服並聲請
閱卷,經本院於同年4月2日通知提出抗告理由狀,遲至114年4月15日委任代理人向本院聲請複製
電子卷證後,
迄今仍未提出抗告理由狀到院,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可稽(見原裁定卷第51、53頁,本院卷第11、39、49、51、61頁)。是抗告人空言指摘原裁定不當,
並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黃欣怡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