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抗字第45號
異 議 人 李臺琴
雷祖英
上列
抗告人因與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
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45號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異議意旨
略以:異議人已與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協議,並依約清償完畢,故請撤銷對保險契約
債權之
強制執行等語。
二、
經查,異議人前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606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日以114年度抗字第45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異議人聲明不服提起再抗告,
惟因再抗告得受之利益未逾新臺幣150萬元,經本院於114年5月5日以再抗告不合法而裁定駁回,於法並無違誤。至異議人異議意旨
所稱上情,涉及實體爭議,
非本件異議所需審究,是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馬傲霜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