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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抗字第 4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484號
抗  告  人  宋竣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全字第19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533條準用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北區農業有限公司(下稱農業公司)以第三人宋榮貴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900萬元,農業公司於民國112年7月21日因存款不足,經臺灣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本件借款依約視為全部到期,農業公司尚積欠伊893萬7,117元本息、違約金,宋榮貴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竟於同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下稱系爭房地)信託登記於抗告人名下,損害伊之債權。擬據此提起回復登記訴訟,為防止抗告人將系爭房地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致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規定,並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不足,請求抗告人就系爭房地不得為移轉、信託、設定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等語。
三、抗告人答辯及抗告意旨略以:農業公司係於112年7月21日經臺灣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伊與宋榮貴則已於同年月18日就系爭房地成立信託契約,伊無從得知農業公司、宋榮貴之信用狀況,並無惡意損害相對人債權,相對人之聲請,並無理由等語。
四、經查
 ㈠關於假處分之請求,相對人主張農業公司以宋榮貴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900萬元,惟農業公司於112年7月21日因存款不足,經臺灣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農業公司尚積欠伊893萬7,117元本息、違約金,宋榮貴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而於112年7月21日將系爭房地信託登記於抗告人名下等情業據提出系爭房地登記謄本、地籍異動索引、臺灣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戶明細表、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授信契約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表為證(見原法院卷第22-63頁)認相對人就假處分之請求已為釋明。  
 ㈡關於假處分之原因,相對人主張宋榮貴於112年7月21日將系爭房地信託登記於抗告人名下為防止抗告人將系爭房地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致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有聲請假處分必要等情,有前開系爭房地登記謄本、地籍異動索引可憑堪認宋榮貴有變更系爭房地現狀之行為,且不動產登記具有公示性,倘若抗告人將系爭房地為所有權之移轉、信託、設定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系爭房地現況確將發生現狀變更情事,將致相對人所為本案請求日後確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綜合上情並衡之社會一般通念,足使本院對假處分之原因,即事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得到大致為正當之薄弱心證,堪認相對人就假處分之原因並全無釋明,雖其釋明程度尚有不足,惟相對人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其釋明之不足,得以擔保補足之。
 ㈢抗告人雖辯稱:農業公司係於112年7月21日經臺灣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伊與宋榮貴則已於同年月18日就系爭房地成立信託契約,並無惡意損害相對人債權云云。然抗告人有無惡意損害相對人債權,核屬實體法律關係之爭執,應於本案訴訟調查審認,尚非本件假處分程序所得審究。故抗告人前開所辯,並不可採。
五、從而,相對人就聲請假處分之請求及原因,均已提出釋明,並陳明願供擔保,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合於假處分之要件。則原裁定審酌系爭房地之價值為691萬4,931元,准相對人供150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11年度甲類第2期債券而為假處分,核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建物建號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2/56
2
同上000地號土地
1/28
3
同上0000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號)及坐落同上000地號土地
建物權利範圍1/4
土地權利範圍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