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抗字第757號
抗 告 人 林裕凱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晉騏建築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14年度全字第35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暨本院於113年12月30日發布「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4條之規定,抗告徵收
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是
本件應徵抗告費1,500元,
抗告人僅繳納1,000元,尚有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有新北地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可按(見本院卷第13頁)。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