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抗字第787號
抗 告 人 優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寶來納有限公司、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
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78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抗告。
理 由
一、
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民國114年1月1日生效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500元,依
上開規定,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賴武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