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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抗字第 7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787號
抗  告  人  優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婉容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寶來納有限公司、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78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民國114年1月1日生效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500元,依上開規定,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賴武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