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抗字第787號
抗 告 人 優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寶來納有限公司、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
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78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抗告人對於114年12月30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78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1,500元,經本院於115年1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該補正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有補正裁定、送達證書
可憑(見本院卷第261至263頁),
惟抗告人
迄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71至275頁)。依前開說明,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賴武志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