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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抗字第 8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814號
抗  告  人  黃美玉  

            邱正崑  
            邱惠暖  
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載關於「邱世崑」之記載,應更正為「邱正崑」。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戴嘉慧
              法 官 林佑珊 
附表
本院114年8月27日114年度抗字第814號裁定關於「邱世崑」之記載應更正為「邱正崑」之頁數及行數所在
理由欄
第2頁第1行之「邱世崑」
附表
第7頁附表一編號2之「要保人為邱世崑」
第7頁附表二第一行之「要保人:邱世崑」
第7頁附表二編號3、被保險人欄之「邱世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