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抗字第89號
抗 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洪慧恆律師
相 對 人 兄弟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假扣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附表中關於「洪仁國」之記載,應更正為「洪仁偉」。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梁夢迪
法 官 饒金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