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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抗更一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假扣押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更一字第12號
抗告人    吳國榮  

代  理  人  孫丁君律師
            陳怡如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唐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本院114年度抗更一字第12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人溢繳之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應予退還。
  理 由
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發回或發交更為裁定再行抗告或再為抗告者,免徵裁判費。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第77條之18後段規定即明。本件再抗告人不服本院114年度抗更一字第12號裁定,提起再抗告,依上開說明,免徵裁判費,其溢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依職權退還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