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抗更一字第12號
陳怡如律師
上列再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唐和股份有限公司間
假扣押聲明
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本院114年度抗更一字第12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再抗告人溢繳之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應予退還。
理 由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發回或發交更為裁定再行抗告或再為抗告者,免徵裁判費。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第77條之18後段規定即明。
本件再抗告人不服本院114年度抗更一字第12號裁定,提起再抗告,依
上開說明,免徵裁判費,其溢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爰依職權退還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胡芷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