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林漢生間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879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許可交付
聲請人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879號事件中華民國113年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除有依
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
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所明定。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二、聲請意旨以:為確認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準備程序期日陳述內容,
爰聲請交付該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查聲請人為
上開事件當事人,該事件確於上述日期行準備程序,聲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本件復無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之情形,其聲請
自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
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爲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曾明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