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張慶陽
上列
當事人因與
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之
反訴抗告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
訴訟代理人「陳品鳳」之記載,應更正為「張品鳳」。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羅立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如對
本件裁定已合法抗告,則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