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116號
抗 告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本院114年度聲字第11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
逾期不補正,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查抗告人因不服民國114年4月7日本院114年度聲字第116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1,500元,
惟未據繳納,本院於同年月2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5月2日送達抗告人,而抗告人
迄未繳納裁判費
等情,有送達證書、答詢表、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29至37頁),依
上開說明,其抗告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羅立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