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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6號
抗  告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良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本院114年度聲字第11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九日所為之一一四年度聲字第一一六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7日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本院以其未遵限補正裁判費為由,於同年5月9日裁定駁回抗告,抗告人前已於同年月7日補正裁判費,此有收據、本院規費繳款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5、61頁),是本院於同年5月9日所為之裁定容有誤認,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上開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羅立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蕙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