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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猿聲串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劉柏園
相   對   人  魔方數位資訊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昇仕

上列當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2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所為之一一三年度抗字第三○四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對相對人聲請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以113年度抗字第304號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准許在案,伊對相對人提起本案訴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13年度訴字第817號判決確定,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對相對人聲請假扣押,經本院於113年3月29日以系爭假扣押裁定准許在案,有系爭假扣押裁定及本院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在卷可佐(見臺北地院卷第13至17頁、本院卷第5頁)。聲請人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虹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