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東莞維升電子製品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英屬維京群島商亞敦國際電子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交付
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上字第七○八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民國一一四年四月十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確認本院111年度上字第708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民國114年4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
所載內容有無不完足之處,
爰聲請交付該次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本院審酌聲請人為
上開事件之當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理由,復查無其他應予限制之規定,其聲請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
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