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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茂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尹博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献良(即黃双得之承受訴訟人)等5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之1條第1項前段、第90之3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例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修正理由參照)。是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法院應就聲請人所敘明之「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具體個案審酌,聲請人如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二、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4年度上字第10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狀上未敘明有何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須聲請庭期錄音內容之理由,於法未合,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文到5日內敘明聲請法庭錄音內容所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業於同年5月7日就該裁定為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然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是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即屬不合,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王 廷
              法 官 汪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伯勳